|
(一)選手就自己所射之箭著點報分,同靶其他選手監靶、記分員記分。
(二)報靶方式乃因遞減方式報分,例如10、9、9、8、7、6;或9、8、7、5、3、2之方式依此類推。
(三)記分方式亦依遞減方式為之,為零分則以x表示以防多加一槓,成為10分之嫌。
(四)若箭著點沾到得分分界線,則以高分記之。(箭靶由中心向外,分成十格,依序為黃、紅、藍、黑、白五種顏色,每種顏色跨越兩個得分區)。
(五)若箭射中箭,而附於其上,則以前箭之得分記後箭。
(六)若射中前靶而彈至得分區之外,不論是在靶墊上或地面,只要是能查覺到前箭被射及之痕跡,則以被射及之前箭得分為後箭之得分。但若雖射中前箭,但卻因偏斜而射中得分區之其他分數,則以箭著處之得分記分。但若箭反彈到地面,則必須在靶上找不到未作記號之箭孔時,方能以有被射及痕跡之箭之得分記分。若靶上均無箭孔痕跡也找不到被射及之痕跡,而選手提出反彈箭之要求時,裁判須依情況判斷,而作對選手最有力之判決。
(七)箭射中靶而反彈,能在靶上找到未作記號之箭孔時,以該箭孔得分記分。
(八)懸掛箭以箭著點記分。
(九)穿靶箭以在靶上找到未作記號之箭孔得分記分。
(十)修正錯誤記分之規定:
1.記分員記分完後,選手須當場檢查,同意其所記得分內容,每一距離結束或比賽結束時,須簽字認可。選手簽字,表示接受每支箭的得分,但累積加分或計算誤差,不在認可之內。例如六支箭之得分分別為10.9.8.7.7.7總分為48分,但計分員誤計為45分,則 雖選手簽字,乃認可10.9.8.7.7.7.之內容,而非認可45分。
2. 記分錯誤有下列情形:
(1)記錯分數:例如得分應為10.9.8.7.7.7=48,但記成10.9.9.7.7.7=49.,這時記分員或選手,應舉起放在靶架後之紅旗,召喚裁判修正。在裁判未核對靶上各箭得分之前,任何人不得碰觸靶紙或箭,更不得把箭拔起。若箭已拔起,表示選手已認可各箭之得分,不得更改。對記錯分數,裁判用紅筆斜線劃線錯誤得,而以紅筆在該格寫上正確分數,並在整行前端,用紅筆簽字。例如:GD.10.9.8.7.7.7=48
(2)記錯次序:例如記成10.8.9.7.7.7=48,裁判的修正方式為10.8.9.7.7.7=48。
(3)零分之記法:前面已說明,零分之空格以X號表示。例如10.7.6.5.X.X=28。
3.裁判簽字,只代表對每支箭分數的認定,對累積總分的正誤,不負任何責任。
4.記分卡上應注意事項及須填寫之資料:國內射箭比賽記分卡,為配合國內使用,已經簡化,國際競賽記分卡的內容及格式說明如下:
(1)格式:請參照圖二十九。
(2)說明:RESULT得分-在90、70、60公尺欄中,3-ARR填寫該三箭得分小計,但因係六箭記一次分,該欄也可以不填,但為了計算簡便,乃設計該欄。50、30公尺則因係三箭記一次分,必須逐欄填寫。
6-ARR一欄中有兩格,第一格登記該六箭之中靶箭數,第二格則填寫該六箭之總分,例如:第一回合之六箭,中靶六支,得分48分,第二回合,中靶五支,脫靶一支,得分41分。(如下表)
HITS TOTAL中靶:如前述,到第六箭為止,第一格顯示共有六支箭中靶,總得分為48分。到第十二箭時,累積中靶,僅得十一支,累積總分為89分,依此類推,直至比賽結束,總中靶數及單局累積總分一目了然,即可分出比賽勝負。(如下表)
總分TOTAL:左小格仍距離合計中靶箭數,右小格為該距離累積總分。(如下表)
|
箭次
ARR |
90/70 M |
RESULTS得分 |
HITS TOTAL中靶 |
|
1 |
2 |
3 |
3-ARR |
6-ARR |
|
|
6 |
10 |
9 |
8 |
27 |
|
|
7 |
7 |
7 |
21 |
6 |
48 |
6 |
48 |
|
12 |
9 |
9 |
8 |
26 |
|
|
8 |
7 |
X |
15 |
5 |
41 |
11 |
89 |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