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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官员
4.1 主办方NAC指派官员负责活动运作管理,包括竞赛主任和其他官员。 4.2 竞赛主任 (S1: 7.16 2.2) 4.2.1 竞赛主任应负责整个比赛的一切工作, 并需经国际气球委员会批准。他将负责管理,使比赛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并将根据比赛规程、规则,对违者进行处罚至取消比赛资格。必要时,他将出席国际仲裁委员会会议作证。 4.2.2 他应该在活动开始前发布确认的官方参赛者名单,在规定时限内向NAC和CIA公布每天比赛结果,报告抗议结果和细节。在条例中,可以用"主任"代替"竞赛主任"一词。 4.3 管理人员 (GS: 4.3.6) 4.3.1 管理人员是竞赛主任的顾问并执行以下任务: 将监督比赛的实施,报告不公正的事件、违反规程行为以及不利于其他参赛者或公众安全的行为或其他任何损害体育运动的事件; 汇集有关国际仲裁委员会所要研究问题的资料和事实供仲裁委员会参考; 对规则和规程的解释和处罚向竞赛主任提出意见。 4.3.2 作为管理人员无执行的权利,也不一定是组委会成员,但他可以观察员或见证人的身份,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 4.4 国际仲裁委员会 (S1: 7.16.1) 4.4.1 该委员会由提名方式组成。主席由国际气球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根据国家气球俱乐部的要求由2或4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由国家气球委员会指派。 4.4.2 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与组织方NAC是不同国籍。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操作程序写在CIA批准手册里,所有FAI或CIA赛事都要遵守。 4.5 国际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GS: 4.3.1&4.3.2(部分), S1:7.16.1) 4.5.1 有关事宜的建议、仲裁,规则的解释由有关的航空运动委员会指派仲裁委员代表FAI负责。 4.5.2 除主持仲裁委员会会议外,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要求组织者遵守国际航联运动章程和已发布的比赛规则及规程。如组织者没有按要求执行,主席有权暂停活动直到仲裁委员会开会讨论,仲裁委员会有权终止比赛。 4.6 仲裁委员缺席 (GS: 4.3.2.6.) 4.6.1 除患病和紧急情况外, 国家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国际仲裁会议。国际仲裁委员会有关成员、国家气球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提名的代替人员,可由国际仲裁委员会主席接受。竞赛主任有权出席国际仲裁会议。 4.6.2 仲裁委员会法定人数3人, 包括主席。 4.7 安全官 (S1: 7.16.3) 4.7.1 安全官由CIA任命。 4.7.2 安全官就有关不安全因素向竞赛主任提出建议。由CIA批准的《安全官手册》规定了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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