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申诉和抗议
5.1 协助 (S1,附3,7.1) 参赛者无论对哪件事不满意,均应首先请有关的官员予以协助,他可以要求对成绩或得分进行重新核准,或者对计算方法作出相关的解释。 5.2 申诉 (GS: 5.1) (S1, 附3, 7) 5.2.1 申诉的目的是为了无需正式抗议而得到更正。 5.2.2 如果参赛者不满意,可向竞赛主任提出正式的申诉。 5.2.3 申诉书要在活动结束后尽快递交并得到迅速处理。 5.2.4 正式的申诉应以英文书面形式上交,并将收到书面的回答。 5.2.5 参赛者要把申诉书递交给竞赛主任或他指定的官员, 接收者会记录收到时间。 5.2.6 对成绩的申诉, 要在每个任务发布8小时内向竞赛主任提出。当地时间21:00到8:00之间将不列入时间限制。 5.3 通讯 (S1, 附3, 7.7) 有关申诉的答复将在固定时间贴在官方布告栏里, 并由竞赛主任提前通知。 5.4 公布 (S1, 附3, 7.7) 竞赛主任可根据情况把正式申诉同书面答复一并贴出; 如申诉人要求贴出, 他就必须这么做。 5.5 抗议 (S1, 附3, 8) 5.5.1 如对竞赛主任答复不满意,参赛者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在得到申诉答复的1小时内,他需表明是否进一步提出抗议的意愿。 5.5.2 在他收到申诉答复8小时内,申诉者需上交抗议的书面英文材料和抗议费。 5.5.3 要求抗议的声明交到竞赛主任处,他将记录接受的时间。竞赛主任要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抗议情况, 不得拖延。 5.5.5 所有抗议的呈文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将在公布栏上公布。 5.6 时限缩短 (S1, 附3, 7.6, 8.6) 5.6.1 对成绩或有关最后一天的申诉, 要在成绩发布后1小时内提出。 5.6.2 对最后一天申诉的答复有不满, 在答复后1小时内提出抗议。 5.7 删除 5.8 删除 5.9 删除 5.10 抗议的处理 (GS: 4.3.2部分& 5.5) 5.10.1 竞赛主任必须将任何抗议及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主席,并且仲裁委员会主席将在接到抗议后24小时内召集仲裁会议。如相关运动法规或地方条例有规定, 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召开。 5.10.2 仲裁委员会将听取涉及抗议双方的意见,正确运用国际航联规定和规则。 5.10.3 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意见, 如有仲裁委员提议, 将实行无记名投票。 5.10.4 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向竞赛主任书面报告进展,不可延误,竞赛主任将公布此报告。 5.11 返还押金 (GS: 5.4.3) 5.11.1 押金只可在抗议获胜或在听证前撤回的情况下方可退回。 5.11.2 所有不退还的抗议费在秘书长监督下, 由仲裁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28天内上缴FAI.资金分别用语相关航空运动委员会。 5.12 仲裁委员会认可和颁奖 (S1:7.12.1,7.12.2) 5.12.1国际比赛的结果, 只有在所有抗议由仲裁解决并且国际仲裁委员会已停止其职能后方能成为最终结果。 5.12.2 最终成绩必须在颁奖前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方NAC和所有参赛者公布。 5.12.3 申请书、活动规则条例中所指的所有奖品,无论是奖杯或奖金要在活动最后颁发,由组织国NAC宣布获奖名单。 5.13 竞赛主任在总发布会上宣布官方公告栏位置,公告栏要有"官方公告栏"字样。一切有关比赛的成绩,对申诉、抗议的答复,及其他官方联络在此发布。信息发布时间要准确记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