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定义
本章中的定义词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其中有一些定义还将在与其相关的规则开头出现。
在规则内文中,对规则运用较为重要的定义词汇首次出现时为斜体字。
异常球场状况(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球场状况”是指球场上的任何临时积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动物、爬行动物或鸟造成的洞穴、遗弃物或通道。
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做好站位、球杆接触地面时,即为做好了“击球准备”。但是在障碍区内,当球员做好站位时即为击球准备。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球员打球决断、球杆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劝告或建议。
有关规则的信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如障碍区的位置或球洞区上旗杆的位置,不属于助言。
被认为移动了的球(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入洞之球(Ball Holed)
见“球进洞(Holed)”。
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
使用中球(Ball in Play)
球员从发球区上击球之后,球即成为“使用中球”,该球除去被遗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论规则允许与否被另一球替换之外,直至击球入洞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状态。当球被另一球替换时,替换的球成为使用中球。
沙坑(Bunker)
“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状物并经过整备而多呈凹状的地域构成的障碍区。沙坑边缘或沙坑内被草覆盖的地面不属于沙坑部分。沙坑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当球位于沙坑内或其任一部分触及沙坑时,则该球为沙坑内的球。
掘穴动物(Burrowing Animal)
“掘穴动物”是指出于习性或藏身需要而制造坑穴的任何动物,诸如兔子、鼹鼠、囊地鼠、美洲旱獭或火蜥蜴。
注:由非掘穴动物诸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属于异常球场状况,除非被标示或宣布为整修地。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在打球时为球员携带和管理球杆并按照规则帮助球员的人。
当一个球童受雇于一个以上球员时,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的场合,该球童始终被视为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携带品也被视为是该球员的携带品,除非该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员的特定指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该球童被视为是指示他采取行动的球员的球童。
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采取站位前后在球场上可见的任何暂时性积水,但水障碍区内的水不是临时积水,雪和自然冰根据球员的选择可以是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当球位于临时积水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该球为位于临时积水中的球。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负责竞赛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则委员会负责球场事宜。
比赛者(Competitor)
“比赛者”是指比杆赛中的球员。“同伴比赛者”是指与比赛者同组打球的任何球员,两者并非互为伙伴。
在二对二比杆赛和四球比杆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比赛者”和“同伴比赛者”的用语中包括其伙伴。
球场(Course)
“球场”是指允许在其中打球的全部区域(见规则33-2)。
携带品(Equipment)
“携带品”是指球员或为球员使用、穿着或携带的所有物品,但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标示应抛球区域范围的小物品如硬币或球座等除外。携带品中包括机动或非机动高尔夫球车。如果该球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球员共用,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时,该球车及车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视为球的所有者的携带品,但若另一共用球车的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视为是正在移动球车之球员的携带品。
注:当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处成为使用中球时,该球是携带品。
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比赛者(Competitor)”。
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可移动的直的标志物,上面可附有或没有旗布或其它物品,旗杆用来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其位置。其横断面应为圆形。
观察球童(Forecaddie)
“观察球童”是受雇于委员会在打球中为球员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员,他是局外者。
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作为整修地而被标示的球场的任何部分,它包括虽未经标示但需移走的堆积物和球场管理人员所做之坑穴。
位于整修地内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树或其它生长物均为该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标示整修地的立桩或线属于整修地内。上述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触及整修地时,该球为位于整修地中的球。
注1:被弃置在球场内而不准备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体不是整修地,除非它们被标示为整修地。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整修地内或被标示为整修地的环境敏感区内打球。
障碍区(Hazards)
“障碍区”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碍区。
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径应为4.25英寸(108毫米),深度至少为4英寸(100毫米)。除非土质情况不允许,否则衬筒至少要沉入球洞区表面以下1英寸(25毫米),衬筒的外径不得超过4.25英寸(108毫米)。
球进洞(Holed)
当球静止在球洞内,整体都在球洞边缘水平面以下时即为“球进洞”。
优先击球权(Honour)
首先从发球区打球的球员谓之有“优先击球权”。
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区”是指水障碍区或其一部分,而根据地形无法按照规则26-1b在该水障碍区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为无法在其后方抛球的水域。
水障碍区中要被作为侧面水障碍区打球的部分应被特别标定。当球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区时,该球为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的球。
注1:侧面水障碍区应以红色立桩或线标示。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侧面水障碍区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打球。
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区标示为水障碍区。
打球线(Line of Play)
“打球线”是指球员期望击球之后球运动的方向,再加上向预想方向的两侧适当扩展的距离。打球线从地面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过球洞。
推击线(Line of Putt)
“推击线”是指球员在球洞区上进行击球之后期望球的运动路线,除去规则16-1e中提到的场合,推击线包括向期望的路线两侧适当扩展的距离。推击线不越过球洞。
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碍物”是指自然物体,如石块、树叶、树枝、树杈及其类似物,动物的粪便、蠕虫和昆虫及它们的遗弃物或堆积物等,它们不是固定的或生长着的,没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没有附着在球上。
仅限于在球洞区上,沙和松散的泥土可以视为散置障碍物。
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员的意见视为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
人工冰是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遗失球(Lost Ball)
符合下列情况的球为“遗失球”:
a.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或
b. 球员并未寻找初始球,而依照规则使另一球成为使用中球时;或
c.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对暂定球进行了击球时,此后暂定球即成为使用中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记分员(Marker)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在比杆赛中记录比赛者分数的人员。他可以是同伴比赛者。他不是裁判员。
比赛(Matches)
见“一方和比赛(Sides and Matches)”。
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如果一个球离开原来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点,则该球被视为“移动”了。
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况(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位于球场上的,最接近球的停点,且较球原来的停点不更靠近球洞,如果球被置于该处后不再存在上述的妨碍。
注:球员应以他下一次击球时希望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和击球的挥杆动作来确定自己的补救最近点。
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帮助裁判员判定事实问题,并向其报告违反规则情况的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 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 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和
c. 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如此标定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立桩或栅栏以外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
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赛中与比赛无关者,在比杆赛中不属于比赛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员、记分员、观察员及观察球童。风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伙伴(Partner)
“伙伴”是指与另一球员互为一方的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球员”一词中包括其伙伴。
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界外时按照规则27-2所打的球。
球洞区(Putting Green)
“球洞区”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专为推击而特别整备的或委员会为此限定的全部区域。当球的任何部分触及球洞区时即成为球洞区上的球。
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与球员同行以判定事实问题并执行规则的人员。他应对自己观察到的或接到报告的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变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因局外者变向或停止”是指运动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变方向或停止(见规则19-1)。
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 高尔夫球规则;
b. 委员会依照规则33-8a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当地规则;以及
c. 附属规则II和III中关于球和球杆的规格。
一方和比赛(Side and Matches)
一方:一个球员,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为伙伴的球员。
个人赛:一个人对抗另一人的比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三球赛:三人互为对抗,各自打自己的球,每个球员同时进行两个分别的比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中分数较好者或三人中分数最好者的比赛。
四球赛:二人中分数较好者对抗另二人中分数较好者的比赛。
站位(Stance)
球员为准备击球而确定了双脚的位置即为做好了“站位”。
规定一轮(Stipulated Round)
“规定一轮”是指除委员会另外认可时外,按正确的顺序打完球场上的各洞。委员会认可可以少于18洞的场合除外,规定一轮的洞数应为18洞。比洞赛中规定一轮的延长见规则2-3。
击球(Stroke)
“击球”是指意在正确打球并使其移动而使球杆向前的运动,但是如果球员在球杆杆头触及球之前自发地停止下挥杆则他被视为没有击球。
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球洞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区通道”是指球场内除下列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和球洞区;和
b.球场内的所有障碍区。
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水障碍区”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沟、地表排水沟或其它无覆盖水道(无论有水与否)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水域。
水障碍区区域界线内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该水障碍区的一部分,水障碍区的界线垂直向上下延伸。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和线属于该水障碍区内。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区时,该球是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
注1:水障碍区(非指侧面水障碍区)应以黄色立桩或线标示。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水障碍区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打球。
错球(Wrong Ball)
“错球”是指除球员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a.使用中球;
b.暂定球;或
c.在比杆赛中按照规则3-3或规则20-7b打的第二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论允许替换与否实际上已替换了使用中球的球。
错误的球洞区(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的球洞区”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区以外的任何球洞区。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错误的球洞区包括球场上的练习球洞区和切击球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