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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3 比杆赛
3-1.胜者 以最少的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3-2.不履行击球入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 处置程序 仅限于比杆赛中,当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中对自己的权利或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打第二球而不受罚。当出现引起疑义的情况后,比赛者应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依照本规则进行处置的决定,并声明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 除非两个球的分数相同,否则,比赛者应在提交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 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如果规则允许比赛者事先选择的处置程序,则被选定的球的分数为该洞的分数。 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依本规则处置的决定或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对涉及到的球采取的处置程序为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初始球的分数作为该洞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在规则允许该球所采用的处置程序的情况下,则采用首先被打的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打第二球,按照规则裁定单独因打该球而施与的罚杆不予计算,随后以该球进行的击球次数也不予计算。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球员的权利时,他将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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