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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壁球单打赛规则
文章来源:中国壁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2 18:11:57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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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赛方法(THE Game) 壁球是由两名球员在合乎世界壁球联盟所订的标准球场内,用合乎标准的球及球拍来进行的一种球赛。 2.计分方法(The Score) 计分方有两种,比赛可由主办单位决定采「五局三胜」或「三局两胜」制。英式计分法或国际计分;每局九分,有发球权者方可得分,先取九分者为胜。美式计分法或世界壁球协会男单计分法;每局十五分,采直接得分,先取十五分者胜。 3.得分(Points) 有发球权得分制,即是发球一方胜出该球后,他便可取得一分,但当接球一方胜出该球,他便得发球权,并转为发球方;另一种为直接得分制,发球方或接球方其中一方胜出一球,便可取得一分,并取得下一球之发球权。 4.发球(The Service) 第一局的发球权是用转拍方法来决定的,发球方可继续发球直至打失一球为止,此时他的对手便会转为发球方,如此变换直至赛事完结。由第二局起,每局均由上一局获胜的球员先行发球。 取得发球权的一方可选择在左方或右方发球区发球,胜出该球后须转到另一发球区直至失去发球权为止。若裁判员判该球和球时,则发球方应原发球区再发球。 一个正确的发球,首先足部不能犯规,同时在击球之前,球应抛或掷向空中,球被击出后,需直接到达发球线(Cut Line)及上方边界线(Out of Court Line)之间的前墙,不应先触及其它墙壁、地板、天花板或从上垂下的任何物件。当球从前墙壁反弹后,除被凌空截击外,否则应落在接球方的后场区内。如球员抛或掷球往空中而没有击球的企图时,则可以重新掷球再发,单手的球员,可用他的球拍将球抛往空中然后发球。 好的发球不会导致发球员失去发球权。 发球员将失去发球权,若: 发球抛球后,在击球之前,壁球接触地板、天花板及其它垂悬物。──宣判「犯规」(Fault)。 在发球的一剎那,发球员没有一足或其部份踏在发球格(Service Box)内或唯一踏在发球格内的一足踏在发球网格线之上(当足部某部份在发球网格线之(投射)上方,并不算踏在在线)。──宣判「足部犯规」(Foot Fault) 发球员意图挥拍但未能击中壁球。──宣判「死球」(Not up)。 击球方法不正确。──宣判「死球」(Not up)。 发球击出界外。──宣判「界外球」(出界Out)。 发球后,当壁球接触前墙之前先接触场地其它部份。──宣判「犯规」(Fault)。 发球后,壁球打中发球线或其以下与底界线(Board)之间的范围。──宣判「犯规」(Fault)。若打中在底界线或其以下范围。──宣判「低球」(Down)。 当球弹离前墙,并没有被对手截击,而落在与发球员之另一半场的地发球线及半场在线及其范围以外。──宣判犯规(Fault)。 壁球被击出后,在弹离地板不超过一次之前,以及在接球员打击该球之前,壁球接触发球员及其身任何对象。 5.比赛过程(The Play) 若发球员成功发球后,双方球员相互回击,至一方回击失败,依据球例该球已然终止。一球完结亦可因裁判或记分员的叫停而暂时停止。 6.成功回击(Good Return) 成功的回击是击球者在球触及地面第二次前,将球正确地击在底界线(Board)以上及上方边界线以下之前墙,而没有反弹至界外,同时,击出的球在到达前墙途中没有触及地板、双方球员、对手的球拍或双方身上的任何物件。 若球在前墙反弹前或反弹后触及底界线,或者当球拍击中球时,球拍不在球员手上,都不能作为成功的回击。 7.和球(Let) 和球是裁判未能定胜负的对打(Rally),如果发球或对打被判为和球时,则双方在该球均得不到分数,发球方应从原来的发球区再发球。 8.得胜球(Strokes) 在下列情况球员可以得胜该球: 若对手回击失败时,除非判对手得胜或判和球时。 若当触及对手或其身上任何对象,除了规则9,10和13.1.1所规定例外。在任何情况,裁判可根据规则作出裁判。 若裁判根据规则判该球员得胜。 9.球击中对手(Hitting An Opponent With The Ball) 若球到达前墙前击中对手或其身上任何对象或其球拍,该对打应立即暂停: 除非回击之球将会是好球,又不经侧墙而能直接被击往前墙,击球者则被判胜出该球。 若击球者随球转向或让球绕过其身后,而回击之球是好球时,该球将判和球。 若球已击向其它墙或将会先弹向其它墙再转而弹往前墙及将会成为好球,则应判和球。但若裁判认为此被阻的一球为必胜之球,击球者则应被判得胜该球。 若回击之球将不会成为好球,击球者则会被判该球失败。 10.再尝试击球(Further Attempts To Hit The Ball) 球员击球不中,可于该球在接触到对手或其球拍或其身上任何物作前再尝试击球,若在球员击球不中的时刻该球接触到对手或其球拍或其身上任何对象,若裁判认为: 击球者之第二次尝试击球会成为好球,则判和球。 击球者不能再成功地回击,则应判对手胜出该球。若再试击球成功地打出一好球,但被对手或其身上任何物件阻挡而未能弹任前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判和球,若再击球将不会成一好球,则应判对手胜出该球。 11.上诉(Appeal) 在对打中被判该球失败的球员可以对记分员有关该对打的判决作出上诉。当上诉得值或裁判介入裁决,可作下列特殊情形下处理: 对发球的上诉 若发球员有权对记分员有关犯规(Fault)、足部犯规(Foot Fault)。"死球"(Not up)、"低球"(Down)"界外球"(Out)之任何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成立应判和球。 若记分员没有叫出有关"犯规"、"足部犯规"、"死球"、"低球"或"界外球"的判决时,接球方实时在未有作出尝试接球或已尝试或打毕该球后提出上诉。若裁判认为发失误,他即立刻叫停比赛,判接球者得胜该球。 发球以外的上诉 若在球员回击后,记分员叫出"界外球"(Out)、"死球"(Not up)或"低球"(Down)时,球员可提出上诉,若上诉得,值应判和球,除非裁判认为记分员的错令该球失去一必胜的回击,则可判该球员得胜该球;或记分员的错叫影响或阻止其对手得到一必胜的回击,则可判对手得胜该球。 若记分员在球员回击后,应叫而未叫"界外球"(Out)、"死球"(Not up)或"低球"(Down)时,其对手可立即或尝试或在打毕该球后提出上诉。若裁判觉得该回击失误,他即立刻叫停比赛,判对手得胜该球。 12.妨碍(Interference) 当球员正在击球的时候,他有权利及自由地击球而不受对手妨碍。 为了避免发生妨碍,球员必须尽一切能力让对手: 不被阻碍而可以直接前往击球。 有清楚的视野(Fair View)看到球的去向。 不受妨碍地击球(Freedom to hit the ball)。 可不受妨碍地把球直接打往前墙: 若球员不能符合上述的要求,不论是否已尽其所能这样会构成妨碍(Interference)。 当球员遇上他认为是被纺碍的情况,他有权选择继续停止或比赛而向裁判提出上诉。 裁判应对上诉作出裁判,以及应该宣判"和球不成立"(Not let)、"和球"(Yes let)或某人得胜该球(Stroke to…)。对妨碍情况的决定是主要根据裁判的意见,而裁判的决定将会是最后的裁决结果。 如遇下列情况,裁判不应给予和球,以及该球员在该对打的结果是被判失败: 这没有妨碍的情况发生 有妨碍的情况发生而球员将不能回击一球好球(a good return)或球员并没有尽力尝试和回击那可能可以被回接的一球。 当球员明显地接受那妨碍而已经回击。 球员前往击球的妨碍是自己做成。 若在妨碍的情况中,球员已尽力尝试避免而(被妨碍)对手将可以回击一球好球,裁判将给予和球。 裁判应判予一球员得胜该球。 当妨碍发生,其中对手并没有尽力避免,而球员将可以回击好球。 妨碍发生,其中对手已尽力避免,而球员将可以回击一球必胜球(winning return)。 球员克制地下击打壁球。然而,若果所打出那一球是直接打往前墙而同时可能击中对手,或者所打出的球是打往侧墙,但将会成为得胜球而同时可能击中对手。(除非引用转身或当球员让球绕飞其身体后才击球或再尝试击球的规则)。 若裁判认为需要停止该回击。裁判有权力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宣判回击球员得胜该球。 13.判和球(Lets) 除根据其它规则判给和球外,以下情形可能或应该判给和球。 可能判给和球的情况: 如果由于击球者所站的击球位置,会使对手与击出的球产生无可避免的接触。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地板上任何对象。 若员为避免对手受到伤害而不作回击。 若裁判认为球员被场内或场外的突变事故所影响。 若裁判认为场地有关之改变影响对打的结果。 如有下列情况,裁判应该给予和球。 如果接球方还未预备与及没有企图去接发球。 如果球在比赛中爆裂。 如果裁判对球员上诉不能作出决定时。 如果一成功回击的壁球,停留在场地内的表面上,这阻止壁球未能落回地板作第二次反弹,或球在第一次着地后即反弹出球场外。 14.更换新球(The Ball) 在任何停止比赛的时间,若双方同意或一方上诉而裁判同意亦可更换新球。 若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应立即更换新球。 若球破裂而却未被证实,若发球员在下次发球之前,或在接球员在回接该发球之前提出上诉,发生破裂的一球应被判和球。 上述情况的上诉,必须在每一对打之后立刻提出,不能应用在完成了一局中最后一对打提出。 如果球员在对打途中突然停止并上诉赛球已破裂,经检查后证实赛球原好,则上诉者会被判该球失败。 15.热身练习(Warm Up) 比赛正式开始前,双方球员可一起在赛场上互相击球五分钟(两边场各两分半钟)作热身练习。热身结束与开始比赛之间有九十秒间隔。 比赛中更换新球或在比赛终止一段时间后继续比赛,裁判应给予时间使球被击打至适合比赛之状态,在双方球员同意后或在裁判指示中,比赛应继续进行。 在赛前热身练习结束与比赛开始之间,在每局比赛之或在对手更换装备的时候,比赛双方球员均可作热身练习。 16.球赛之继续性(Conitinuity of Play) 当第一球发出后,比赛便应在情况许丁下继续进行,倘若: 基于光线或其它问题,球员不能控制的环境下,裁判可在任何时间暂停比赛,而当时的分数仍然有效。若原用场地不能继续使用而有他场地可暂用作比赛,若双方同意或由裁判决定,比赛可易场地继续进行。若赛事不能在当天继续进行,除非双方球员同意球赛重新开始,否则改期后之赛事之分数应根据原有比赛之结果继续进行比赛。 每局间之休息时间为九十秒。球员可在该段时间内离开球场但须于休息时间完毕后立即准备继续作赛。在双方球员同意下,球赛可继续而毋须等候九十秒完结。 若球员能使裁判觉得有必要更换装备、球衣或球鞋,裁判可准许球员离场地,并需要尽快在不超过九十秒的时间更换。 在所容许之90秒间隔完结之前十五秒,裁判应宣判"15秒"(Fifteen seconds),以提示双方球员预备比赛。在这间隔的结束,裁判应宣判"时间到"(Time) 若有球员受伤,裁判应裁决该意外是否由于: 球员自己引致。 对手意外地导致,或意外地构成。 对手故意或因其危险动作构成。 17.球场上的操守(Conduct on Count) 如果裁判认为球员在球场上的表现对观众,裁判或对手构成威吓与冒犯,或者用其它方法足使壁球界声名狼藉,该球员也许会受到处罚。 违反这规则的情况可包括:视觉或听觉上的淫秽行为,言语和行动上的辱,与记分员或裁判坚持不同意见。不正确地使用球拍和壁球,或教练不正确地介入比赛,或有关在比赛间隔时间所发生的情况。其它违反这规则的情况可包括:不公平的赛前热身练习,迟延地返回球场,故意使用危险的动作或打法以及浪费比赛时间。 有关以上的犯规,裁判可根据规则作出下列一种处罚: 裁判口头警告(Conduct Warning) 判对手得胜该球(Conduct Stroke) 判对手得胜该局(Conduct Game) 判对手得胜该场比赛(Conduct Match) 18.控制一场比赛(Control of A Match) 在记分员的协助下,球赛应由裁判所控制,但若祗有一人的情况下,此人可以同时担任裁判及记分员的工作。裁判应向球员及记分员宣布出其所作出的判决。而记分员则需要重复叫出裁判的判决,并随即叫出分数。 19.记分员的职责(Duties of A Maker) 记分应先叫出对打结束的情况,随后再宣判当时的分数。记分员应按合适的情况叫出;犯规(Fault),足部犯规(Foot fault),界外球(Out),死球(Not up)或低球(Down), 同时也应重复裁判的判决。 若记分员叫出口号,则该对打应停止。 若比赛突然停止,而记分员看不到或不能确定生何事,他可征询双方球员及转由裁判作出适当裁决。若裁判也不能确定发生何事,则应判和球。 记分员叫出「转发球」以示转换发球方。 20.裁判的职责(Duties of A Referee) 裁判可接纳或否决「要求和球」之上诉,及判予「得胜球」,在需要时按规则作出判决;包括任何球员被球击中及受伤的情况,及对任何上诉包括对记分员所叫口号之不满或错漏作出判决,而裁判之判决将是最后之判决。 裁判对记分员所叫之比数不应作出干扰,除非他认为记分员所叫之比数有错误而需作出更正,裁判不应干扰记分员在比赛进行中所叫之口号,除非他认为记分员错误地将比赛停止或让其继续,在这情况怹应立即作出更正。 裁判应对与时间有关系之球例严厉执行。 裁判应确定球场之情况是否适直作赛。 当一球员在比赛指定时间后十分钟内未能到达球场及准备作赛,裁判可判予其对手该场比赛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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